,组织开展加工贸易专题“海关政策直通车”宣讲活动。黄埔海关加工贸易业务专家,围绕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的易错点和关注点进行讲解介绍,并互动交流,帮企业深入理解“短溢区间”改革、受灾保税货物处置等政策的核心要点,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用好政策红利、降低合规成本,助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
各位现场的企业代表、线上的网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加工贸易政策。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40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开放型经济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纽带,对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在新发展格局下,海关高质量做好加工贸易监管工作,对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意义重大。2023年海关总署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水平发展16条改革措施,其中包含便利企业内销、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短溢区间”改革等一整套政策“组合拳”。
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紧密关联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改革有关内容。
可能有企业朋友会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核销盘库时经常发现,企业保税料件库存数量或多或少总是会跟海关的底账数据有一些差异。这应当怎么样处理呢?
我们知道,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商品种类非常之多、加工工艺复杂、料件耗用关系多变等因素,易产生加工贸易货物库存短溢问题,而且可能因“短溢”导致违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是考虑到这些原因,为解决以上问题,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24年6月1日发布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税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内的差异不作为违法违规,不予处罚。《基准》的出台顺应公司制作经营实际,为公司可以提供了容错救济的便利途径,降低违规风险。
改革尊重客观实际,在保障海关税收和监管的基础上,对“短溢”实施守法容错管理,营造了法治化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改革精简了短溢货物处置流程,有效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处置流程复杂、处置成本高等问题,大幅度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健康发展。改革实施以来,仅在我们黄埔关区就累计为264家加工贸易企业解决轻微短溢合规难题。
我们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对“短溢区间”管理的有关政策依然存在部分疑问,就常见的几类问题我先做个解析。
是指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
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2)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3)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短溢区间”管理适用于加工贸易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过程中,非企业主观过错导致的数量差异。例如,货物运输、搬运、储存等过程中轻微耗损造成的差异;加工贸易制成品耗料申报产生的轻微差异;申报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需要进行换算、折算等产生的差异等等。
关于对“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理解,根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除已获知企业有关影响短溢处置的违法违规情况之外,均可按《基准》办理加工贸易账册核销手续。所以企业朋友们可以打消疑虑,“短溢区间”管理的适用范围广泛,目的就在于鼓励企业及时、主动处理每次报核中发现的小问题,以免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受到处罚。
短溢比值以加工贸易账册单项货物计算。短溢比值=(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负数表示短少,正数表示溢余。
具体操作中,海关鼓励企业在报核前主动开展盘库,并进行据实申报。无论“短”“溢”,只要满足(-1%,1%)要求的,均可以适用《基准》予以处置。
给大家举一个具体适用“短溢区间”管理政策的例子。东莞市某纺织企业,在最近一个核销周期报核时企业盘点发现,某项料件棉纱,实际库存数量比海关底账理论库存数量溢余了11223千克。溢余数量占“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的0.9%,在(-1%,1%)范围内,符合短溢区间适用范围。企业申请将11223千克料件纳入账册底账,海关予以接受,单项料件货值27.7万港币。这家纺织企业同时申报了18项料件存在“短溢”的情况,经过海关审核,均适用“短溢区间”管理,货值累计400.6万港币。如果没有“短溢区间”改革,或者这家企业没有主动说明并报告相关情况,而是等到几个周期之后,小问题累积成了大问题,那面临的就不是简单在核销环节短少补税、溢余补登,而可能是违规处罚了。
综上,“短溢区间”管理以企业非主观过错为基础,最大程度考虑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短溢”的各种情形,重点精简处置流程,减少海关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的影响,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为企业合法高效、低成本处置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定幅度内差异提供了便利途径。建议我们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多多关注、了解“短溢区间”管理改革,用足、用好这项政策红利。
企业人员提问:听了老师刚才讲的“短溢区间”改革,我们公司很想参加,请问企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需要提前向海关申请资格吗?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二是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三是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企业不需要提前专门向海关申请资格,如满足上述3个条件,在账册报核时向海关提交申请说明,就可以直接适用“短溢区间”管理。
企业人员提问:老师好,我想请问“短溢区间”管理提到的短溢幅度比值,是指账册各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数量累加计算吗?
黄奕斌:不是。“短溢比值”的计算,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涉及多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的,分别计算单项货物的短溢比值,各项之间不累加。
企业人员提问:黄老师好,我们公司进口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是大宗散货,在货物搬运、装卸时经常会有轻微耗损造成的差异,如果可以适用“短溢区间”管理,账册核销时还要向海关提供企业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材料吗?
黄奕斌:不需要。账册核销时,企业无需提供不存在主观过错的相关证明材料,短溢部分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
企业人员提问:您好,我是东莞市的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前一段时间,东莞市遭遇连续暴雨灾害,我们的保税货物也遭遇水浸,损失严重,其中部分货物仍然具有价值,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怎样处理?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在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类灾害,对保税货物造成影响,你们公司保税货物受灾后,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后续处置。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受灾保税货物的认定及处置。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这里简单解释一下“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来源既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包括社会层面原因,如军事行动等;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受灾保税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公司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加征关税的商品,今年7月份设立了加工贸易专用手册,想了解一下专用手册里的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可以内销吗?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第11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专用手册项下,由加征关税商品及其半成品(来源标识为“1”“4”)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不得内销,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内部可将加征关税商品及其半成品(来源标识为“1”“4”)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与其他普通保税料件(来源标识为“2”“3”)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分开管理,其他普通保税料件(来源标识为“2”“3”)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可办理内销手续。
“海关发布”抖音网友“我是火星人”:现在加工贸易进口四类措施商品要设立专用手(账)册管理,请问四类措施商品是指哪些商品?
黄奕斌:感谢这位网友提问。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统称“四类措施”商品。今年6月10日起,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四类措施”商品须设立专用手(账)册进行管理。
“海关发布”微信网友“万有引力”:我们公司设立了加工贸易专用手册,其中加征关税商品产生的边角料如果无法复运出境,应当如何申请销毁处置?
黄奕斌:感谢这位网友提问。首先,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并准备好相关单证资料,包括:(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处置申报表》及销毁处置方案;(2)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3)销毁处置单位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4)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取得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
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注意两点:(1)企业申报销毁处置的边角料未获得收入,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0400)”;(2)企业申报销毁处置的边角料获得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监管方式申报为“后续补税(9700)”并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海关发布”微博网友“追向玻璃海季风”:我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出口订单变化,部分成品需要分批转内销处理,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内销集中征税?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为了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海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内销便利化措施,其中允许企业按季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海关总署2023年发布的第166号公告明确规定,只要是非失信企业即可以直接办理内销集中征税申报。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且不得跨年操作,即在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分别完成前一季度内销集中申报。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确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原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产生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海关发布”快手网友“晒太阳了吗”:我司前期因遭受水灾,向海关申请了受灾保税货物处置,请问后续在申报内销时,品名应如何申报?
黄奕斌:受灾保税货物如属于剩余料件、成品、残次品的,企业按照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品名申报内销;
受灾保税货物如属于边角料、副产品的,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品名。
企业人员提问: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报关员,最近我们公司加工贸易订单增加,准备在离公司不远的地方租仓库,存放保税进口料件,听我朋友说要去海关办手续,请问是办理什么手续?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贵公司打算在企业经营场所以外设立仓库存放加工贸易货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厂外设仓”,由于加工贸易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当事先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场所备案变更手续。
企业人员提问:您好!我们公司已参与报核前申报单耗试点,由于加工过程中有部分原材料为国内购买,我们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时已如实填报了“保税料件比例”,手册核销时还要提交国内购料报告说明吗?
黄奕斌:不需要。企业如实申报“保税料件比例”后,该数据直接参与手(账)册核销核算,无需再提供说明材料。
黄奕斌: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租仓库存放加工贸易货物,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场所备案变更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此外,企业申请存放期限即将到期且需继续存放的,应按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企业人员提问:黄老师您好,我们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外面临时租用仓库存放国内购买的原料,也要去海关备案吗?
黄奕斌:不需要。租赁仓库用于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的,才需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包括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国内购买的原材料不在此范围。
企业人员提问:您好,我们有一批已经出口的成品因品质问题需要退回厂里更换,现在加工贸易账册核销周期还有1个多月到期,如果退回后是否可以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办理复出口手续?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成品退换”是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售后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海关总署发布的2023年第166号公告,放宽了成品退换办理时限,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具体办理时企业要注意,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原出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截止日期。
“海关发布”抖音网友“紫薯真的不薯”:因为境外客户原因,我们公司成品已经出口3年了还要回来修理,已经过了几个账册核销周期,应该怎么办理?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这种情况不再适用“成品退换”方式,企业可以按“进出境修理物品”方式办理,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海关发布”微信网友“挤牙膏”:老师好,我们有一批成品退换进口维修,但后来境外客户不需要了,能不能做内销处置?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对于成品退换进口后,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申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按规定办理。
“海关发布”快手网友“我是陈有志”:听说海关正在开展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改革试点,我们公司也想参加,请问怎样申请试点资格?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是海关总署在原报核前申报单耗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和海关核批手续,提升政策的普适性,目前已在全国13个直属海关试点,黄埔海关是试点海关之一。如果贵公司是高级认证企业,无需海关核批即可适用报核前申报单耗;如果贵公司是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一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实单耗的;二是企业配合海关核实单耗的。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手(账)册报核前申报单耗,不需经海关逐本核批。
“海关发布”微博网友“wss-25”:老师好!我们公司加工过程中可能会混合使用保税进口和国内采购的同一种原料,手(账)册单耗怎么申报呢?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这种情况可通过申报“保税料件比例”来解决,“保税料件比例”也属于单耗申报的一部分。国内采购的原料属于非保税料件,企业进行单耗申报时,应根据某项成品中耗用保税料件的比例情况,如实申报“保税料件比例”栏目:如该项料件全部为保税料件,则“保税料件比例”填写【100】%;如该项料件全部为非保税料件的,则填【0】%;如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按保税料件实际占比填报。
“海关发布”微信网友“~苏式阿十六~”:我司是新能源产业的加贸企业,是注册登记及备案企业,请问能否作为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黄奕斌:感谢您的提问。海关总署发布的2023年第166号公告,明确对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允许这些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贵公司可以作为牵头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企业已参加了报核前申报单耗试点,单损耗最迟可以在什么时候申报?
黄奕斌:已参加了报核前申报单耗试点的企业,最迟可以在手册或账册每个核销周期报核前,根据手册或账册该核销周期实际耗料情况,申报或变更手册或账册当期单耗损。
企业人员提问: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中的短溢幅度为何定为(-1%,1%)?
黄奕斌:为科学、合理确定“短溢区间”,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对东部、中西部、东北地区等10个关区800多家电子装配、塑胶五金、纺织服装、化工等多个行业的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加工贸易货物短溢比例≤1%的企业占比约九成。根据调研情况,海关充分考量加工贸易企业存在行业多样性、产品复杂性、管理差异性等因素,结合内外部征求意见中各方提出的建议,兼顾守法容错与积极稳妥原则,将“短溢区间”定为(-1%,1%),以适应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管理诉求,为企业松绑减负。
“海关发布”抖音网友“哇咔咔咔”:老师好,听说海关在试行单耗参数化管理改革,我们想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黄奕斌:单耗管理是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海关对单耗管理主要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原则,同时对一部分加工贸易商品实施单耗标准管理,企业申报单耗不能超过单耗标准。而原有的500余项单耗标准,大部分制定时间超过10年,就如同孩子在长大,鞋子却一直不换,原单耗标准已难以适应商品技术快速更新迭代及企业精细化发展需求。
2023年5月,根据海关总署要求,黄埔海关秉持顺势监管理念,在全国率先实施单耗参数化管理改革,将原刚性单耗标准转化为更为灵活弹性的单耗参数。改革后,企业工艺流程更新、产品升级带来的单耗变化,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不受原单耗标准限制,据实予以保税。
给大家举一个企业例子。黄埔海关辖区有一家规模很大的片式元器件生产工厂,企业研发的新型陶瓷电容电阻属于电容电阻中的高端产品,其实际单耗略微超过2012年普通陶瓷电容电阻单耗标准。按原规定,这部分超单耗标准的料件不能保税,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针对企业实际需求,海关及时引导企业参与单耗参数化管理改革试点,在全面了解企业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等情况后,对其研发的高端新型陶瓷电容允许其按实际单耗保税管理,为企业年均节约成本逾百万元。这也是海关顺应公司制作实际、助企减负松绑的典型案例。
目前,单耗参数化管理模式改革已在全国18个直属海关试点,企业可以多多加以关注。
“海关发布”微博网友“kylin407”:请问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对企业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黄奕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1)料件流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2)货物存放。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3)料件串换。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4)外发加工。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5)不作价设备结转。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
(6)保税担保。集团内企业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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